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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9/1 21:53:04 资料 留言 编辑 引用 评帖 < 收藏 举报 1F >

早恋的昂贵代价,伤不起!

心理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现新的趋势,其中因早恋引发的刑事犯罪越来越突出。   ——心灵咖啡

 

早恋的昂贵代价,伤不起!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性的社会顽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不健康心理状态就是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分析早恋在未成年人心理形成过程中的不利影响,可以揭示出早恋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深层联系。

早恋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不利影响


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上快速发育、成长的特殊阶段,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本就易受外界因素诱惑与干扰,如再过早陷入复杂感情问题,往往对他们健康心理的养成十分不利。

首先,早恋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情窦初开”是未成年人心智成长历程中的必经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正常的异性交往对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沟通交流技巧、丰富和完善健全的人格都很有助益。然而,在心智尚未成熟的时候涉足感情问题,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提高认识事物的能力,反而会使他们对婚姻目的、家庭责任等传统价值观念产生怀疑,无益于未成年人形成正确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念。

其次,感情因素的干扰会加剧青春期未成年人情绪的波动,不利于未成年人情绪控制能力的培养。青春期少年具有“盲目”和“冲动”的心理特点,处于早恋中的未成年人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心理体验,敏感的心理特征往往会放大外界的刺激,产生嫉妒、愤怒等过激反应,萌发报复、伤害他人或者报复社会等违法犯罪动机。另外,情绪的波动还会影响未成年人在课业上投入的精力,影响学习成绩,进而加重他们本重的精神负担。

最后,未成年人人生阅历尚浅,早恋行为部分是出于对一些影视P品、成人社会生活的好奇和模仿,加之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青春期教方面的不足,使他们在陷人早恋时面对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很多未成年人因为早恋遭受了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这种负面体验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使其对于异性、感情、自我都陷入难以进行肯定评价的长期困境。

由此可见,早恋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同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有共同之处,早恋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还在他们单纯、稚嫩的感情之路上埋下了犯罪的隐忧。

早恋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

乐某诈骗案:

乐某案发时17岁,系家里的独生女。2006年乐某在酒吧里结识李某,两人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乐某在虚荣心驱使下,谎称自己是某著名房地产公司股东之女,并打算送男友李某一辆保时捷轿车。为了凑足购车款,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乐某谎称是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代表,通过骗取男友介绍的朋友以及自己亲友巨额款项,最终为李某购买了价值130万元的豪车。然而没过多久事发,乐某因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心理分析:恋爱主体在潜意识中存在证明自身对爱情忠贞和愿为爱人付出的心理需要,这种需要常外在地表现为一种对对方的服从性。未成年人对于人生、爱情、婚姻的认识还处于懵懂阶段,对于恋爱中“男朋友”、“女朋友”的特定角色、对“爱情付出”都难以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这使未成年人对恋人的“服从”往往最终演变成“盲从”,而他们对爱情的索求和付出也会因此变得毫无顾忌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在我们审查办理的案件中,除了那些“女友有难”就不问是非、冲上前去出头的所谓“男子汉”,还有像乐某这样因为“男朋友”的需要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女孩。我们遗憾地看到这些“为情付出”的孩子们在使自己身陷囹圄之时,也未能真正理解“爱情”厚重而圣洁的本质。

苏某故意伤害案

苏某案发时17岁,在其女友小雪因为感情不和提出了分手后,苏某一直怀有和好之念。后苏某听说小雪又交了男友小于,难过至极的苏某为了让“情敌”离开,决定用武力解决。于是事发当日苏某携带砍刀,约上了几个朋友找到了小雪和小于,愤怒的苏某在责问小于几句话后,突然因压抑不了心中的愤怒对自己的“情敌”挥刀行凶。案发后小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心理分析: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上的第二反抗期,他们在情感上容易出现突发的情绪失控,自我控制能力差。这一特征在早恋人群更加凸显,在自尊心、虚荣心、嫉妒等心理驱使下,在面对感情挫折时,他们更容易产生极不相称的过激反应。就像案例中的苏某,未成年人在遭受“失恋”打击时,极易产生报复心理,而报复的行为往往因为欠缺理性而危害性较大,报复的目标也会扩大到对方的亲属甚至朋友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恋爱是不能禁止的。”我们对早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绝不是为了对早恋人群进行谴责和禁止,而是为了客观地看待早恋现象,善意、宽容的对待早恋未成年人。

首先,从心理学角度看,恋爱作为人生中重要的、必经的环节,能够促进一个人的发展和成长。处于生理与心理发育重要时期的未成年人,希望和异性进行更多的交流,对异性的外在美和行为产生好感和爱慕,都是他们心理健康发育的标志;未成年人恋情的萌发也是他们寻找爱、归属和尊重的正常心理需要。

其次,应正视恋爱人群年轻化的趋势。在我们身处的“信息社会”里,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在大力呼吁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未成年人完善的社会人格的养成根本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远离媒体。

最后,家庭、学校和社会还应该对感情处于懵懂和渴望期的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隐私空间,在呵护他们心理健康的同时,也给他们一个心灵自由成长的空间。 

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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